云大附中校本部学生社团管理条例
发布日期:2018-04-17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,维护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,丰富和活跃学生的课外文化生活,促进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,依据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指有共同兴趣和爱好的学生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团体。
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宗旨及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遵守国家的法律、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,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,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。
第四条 学生社团实行登记成立,学年注册和活动审批的管理办法,学生社团由校团委直接管理,并接受学校其他部门的管理与指导。
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简单明了。
第六条 学生社团会员必须是我校正式登记注册的在校学生。
第七条 学生社团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1、有正确的指导思想、明确的活动方针。
2、有一个固定的社团名称和健全的组织机构。
3、有健全的领导机构,有一批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、工作能力的骨干。
4、成立的学生社团必须承认并严格执行本管理条例及有关管理细则。
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申请:
1、成立社团必须由各社团筹备委员会向校团委学生会提出书面申请。
2、校团委对申请报告审核。审核予以批准的,方可正式成立并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活动;审批不予以批准的,校团委可对申请报告提出修改意见。
第九条 学生社团的注册:
1、由校团委批准建立的学生社团,自校团委签署同意意见之日起,正式成为云大附中注册社团。以后每学年初须例行注册,未在校团委规定时间内注册的学生社团视为自动解散。
2、校团委负责向全校宣布已注册社团及主要负责人姓名。
3、社团负责人在注册时需交纳本学期的活动安排和工作计划。
4、未经校团委审批注册的均视为非法社团,校团委对该组织的行为不负任何责任,并有权取缔该组织的一切活动。
第十条 学生社团必须依据本条例和校团委的其他规定制定社团章程(社团名称、性质和宗旨、会员的权利和义务、组织机构产生程序的取权范围、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、纪律要求等)。社团章程对社团、社团会员具有约束力。
第十一条 各学生社团应有明确的负责人(以下简称“负责人”),各学生社团的负责人是其社团内部组织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和代言人。
第十二条 奖惩:校团委每学期对各学生社团进行考评,给予优秀社团及个人一定的物质及精神奖励。对有突出贡献且为学校争得荣誉者,报学校审批后另予奖励。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,校团委有权对各社团处以批评,中止其活动。情节严重,造成不良后果的,校团委有权予以撤销其社团。并对该社团负责人及相关学生转交学校德育处处理。
第十三条 监督:校团委对各学生社团运作具有合理监督权,各学生社团应该接受监督。各学生社团成员对各自社团也具有监督权。
第十四条 本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即告生效。
云大附中团委